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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7)

时间:2013年04月28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者:小佳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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