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5)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
(作者:小佳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税收优惠
延伸阅读:
- 税收优惠政策系列专题三:三农04-28
- 小微企业可补报税款优惠12-20
- 定额征税的小微企业预缴所得税如何享受优惠12-20
-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扩大 免税标准提高到3万元10-02
- 营改增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吗07-25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07-21
网友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常熟鑫瑞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贾经理 蒋经理
联系电话:18551160358 13913681919
在线咨询:
传真:0512-52853721
邮 编:215500
邮 箱:dljz@csxrd.com gszc@csxr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