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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5)

时间:2013年04月28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
(作者:小佳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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