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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年09月29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退税风险,根据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2013年第12号公告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管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视同自产货物,应严格按照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掌握。

二、生产企业有出口视同自产货物需求,并要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应事先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1、《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备案表》(一式三份);

2、出口合同;

3、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以上备案资料实行集中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登记台帐。受理人员对企业报送资料齐全的应予备案,并在《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备案表》上签署“已备案”,退还企业作为办理退(免)税申报的依据;若提供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并退还备案资料。

三、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时,必须对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单证不齐、单证齐全申报逐条在“备注”栏左顶格录入“ST+备案表编号”。在单证齐全申报时应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为进口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随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生产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视同自产货物除进行正常的审核外,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出口货物是否属于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以及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相互收购的自产货物;

2、出口货物是否属于《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备案表》中列明的企业供货或加工的;

3、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如属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的,报关口岸是否正常合理。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管理中,发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并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予以免税处理;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生产企业未按视同自产货物申报规定如实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从2013年8月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起执行。其他未及事宜,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执行。

 

 

                                 2013年7月18日


(作者:小佳 编辑:kl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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