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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24版)中那些与税收有关的条款(2)

时间:2024年01月07日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字体:



  五、失权股东应当依法转让的股权,其转让价格或是公司回购的价格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二)公司回购股权;



  对于失权股东应当依法转让的股权,其转让价格或是公司回购的价格是否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六、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是否认定为股权转让完成的时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七、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八、资本公积可以弥补公司的亏损,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公司通过股东增资,进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再弥补公司亏损,可以在不交企业所得税的前提下实现未分配利润转正,以满足ipo的指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九、有的公司为了方便结算,将公司资金通过个人卡进行存取与交易,把个人卡作为“其他货币资金”管理,虽然收入与支出都在会计上体现,也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但是还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不同比例减资可以会被认定为无合理的商业目的,从而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简易程序注销,如果公司在存续期间有偷漏税行为,股东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欠税也是一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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