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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增值税税额抵减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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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9/29 13: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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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明确,从2013年9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增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办理纳税申报时,如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必须先进行备案,否则无法完成正常申报,现就有关增值税税额抵减备案明确如下:
一、办理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
增值税税额抵减备案表;
(二)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三)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复印件。
二、备案注意事项
应在取得上述发票后至次月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前,携上述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税额抵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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