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您当前位置:鑫瑞德财务 >> 鑫瑞德财务论坛 >> 财务税务 >> 财税法规 >> 查看帖子

1420

查看

1

回复
主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收藏主题]  
admin 当前离线

277

主题

8

广播

1

粉丝
添加关注
级别:管理员
用户积分:30 分
登录次数:180 次
注册时间:2007/3/30
最后登录:2025/4/27
admin 发表于:2018/7/15 14:31:10   | 显示全部帖子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 财税〔2018〕76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分享到
 
  支持(0) | 反对(0) 回到顶部顶端 回到底部底部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Powered By Csxrd.Com Version 9.0
常熟鑫瑞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2006-2018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