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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可享受减免税收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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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jj 发表于:2013/6/12 21:23:14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基础设施包括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16号文件规定,能够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范围采取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7大类共18个项目为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按何标准减免税收?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虽属于列举项目但也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在从事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中,还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所得的,账务核算时应将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与不在《目录》范围内所得分开核算,对确实难以分清的费用,可以按照项目收入比例在免税所得和应税所得间进行合理分摊,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建议凡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单个项目,企业应将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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