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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案例剖析:30张连号发票牵出虚开案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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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jj 发表于:2013/12/9 21:28:52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2013年7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国税局组织对全区煤炭行业进行了行业检查。在对某煤炭经销公司进行日常稽查时,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2年10月取得东北某煤业公司同一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销售额305万元,这种现象即便在当地更大的煤炭销售公司也不多见。

经过对这30份发票进行进一步检查比对,稽查人员发现一个异常情况:这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竟然是连号的。稽查人员借助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系统,对30份发票进行了网上查询,发现这30份发票是分3个月进行认证的,并最终申报抵扣税款52万元。

稽查人员按照正常程序,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面对稽查人员的质疑,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这笔业务没有问题,企业确实从东北某煤业公司购进了相当数量的一批煤炭,是正常的购货行为。至于出现连号发票,该负责人表示自己并没有太注意,取得发票后只是对发票的真假进行了初步判断,况且,这些发票都通过了网上认证。至于发票连号,应该是一个偶然现象。

该负责人详细讲述了这笔业务的整个过程。2012年8月,该公司签订了一宗电煤合同,同时委派公司业务人员去内蒙古地区联系煤炭货源。业务员在呼和浩特市遇到一位自称是东北某煤业公司的业务员,双方报出的各项指标符合预期,随即签订了这份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东北某煤业公司负责将煤炭直接送到指定的热电厂,热电厂化验合格后,东北某煤业公司再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淄川区的这家煤炭经销公司,实行一票结算,不再另开运输发票。当时,淄川区某煤炭经销公司为了稳妥起见,还让公司业务员专程到东北某煤业公司去实地考察一番再签订合同,公司负责人还特意嘱咐业务员要到煤炭存储现场勘查一下东北某煤业公司的规模。该业务员到了东北某地后,查看了该煤业公司业务员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后,签订了这笔购货合同。最终,双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煤炭经销公司将全部货款分次付给东北某煤业公司的银行账号中。

此时,来自东北的一份协查通知单给了稽查人员意外的惊喜。正是这份已证实虚开发票的协查通知单为稽查人员定案提供了急需的关键证据。协查通知单显示,东北这家所谓的煤业公司开出了相当数量的发票,都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后附的文件列示的发票号码等信息表明,淄川区某煤炭经销公司取得的这30份连号发票就是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稽查人员把这份《已证实虚开发票的协查通知单》提供给该公司负责人时,该负责人无理可争、无话可说。原来,这笔购货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派往东北前去实地考察的业务员到达东北某煤业公司后,只是查看了相关的证件和纸质资料,认为企业正规合法,就想省点麻烦,并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去查验企业的存货和场地。事后,淄川区某煤炭经销公司负责人也没有再追究此事。

原来,东北的这家煤业公司实际上是一家商贸公司,该公司办理登记后在短短的6个月里,派人到内蒙古等地,以煤业公司的名义为其他没有经营证件的小煤矿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取利益。从接到的协查通知单来看,仅淄川区当地就有多家煤炭经销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地方煤炭经销企业的经营和税收经济秩序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该煤炭经销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规定,该公司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依法追缴已经申报抵扣的税款,不罚款,不加收滞纳金,应补缴增值税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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